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3 23:35:23
法律分析。乘客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进站乘车。法律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第四条 四、易燃易爆品类。(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