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3 22:02:34
天津市生育津贴领取标准。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8天的生育津贴,比之前的标准增加了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3、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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