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03:04:53
1、民主的原则;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民主”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对民主的要求是合伙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在执行民主原则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将民主简单化和将民主虚无化的问题,因为民主的过程固然重要,民主的结果更加重要,简单的一切必须一致的结果可能导致极端的无效率与一事无成;而民主的虚无又会从根本上背离了合伙的本质,难以长远维持其生存。通常情况下,对于小律师事务所(通常10个合伙人以下)来讲,民主的表达方式会更直接,合伙人可能要对每一个决定进行投票,而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民主的表达方式会变得更加间接。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民主的标准适合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因此,让每一个合伙人有一种参与的感觉非常重要。2、有效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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