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02:09:39
一在时间顺序下,1988年分家(已明确写出四围),1998年填写和制作“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2007年判决以1988年分家单为准进行的判决是否可以理解为1998年的房本是无效的,可以向申请向国土局出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加入我父亲的名字。答:2007年的民事判决是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因此可以讲房屋的物权归属你爸爸,您爸爸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任何人不得阻碍。房屋的使用权的问题上,还是以登记为准。在相应的审批手续上还是需要您爸爸的二哥出面解决的。依据我国的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本身对应的使用权您父亲依然有使用权的。这是一个物权和行政审批权的矛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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