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02:08:03
编者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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