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0 16:32:3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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