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2:07:07
《就业和失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应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就业和失业统计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和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就业和失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统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就业登记进行就业和失业统计。(二)定期开展就业和失业统计专项调查。(三)负责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四)搜集有关数据,建立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网络。(五)汇总的统计资料,报送统计结果。(六)培训统计人员。第五条就业和失业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统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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