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2:13:50
法律分析:一是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学生办班补课(“一对一”家教除外);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私自参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办班补课活动。二是严禁各类学校为在职教师私自办班补课提供场所、设施及其它便利条件。三是凡在职教师私自组织学生办班补课的,经查实,收缴其办班补课的全部所得;同时,查实一次的在校内通报,调整其教学岗位;查实两次的在系统内通报,停岗待聘,参加师德培训,并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查实三次的在新闻媒体通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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