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1:52:12
行政案件中止处理是一种法律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缓案件处理,通常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行政案件中止处理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暂缓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中止处理:一、有证据证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产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其他处理;二、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被强制执行;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到达必须到达的场所;四、需等待其他案件结果影响本案件处理;五、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中止处理后,人民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中止处理的裁定。当中止处理的原因消失后,人民仍会根据情况恢复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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