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1:53:10
谁负责移送;环境保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法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主体是一个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当避免陷入“环境保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的误区。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及《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机关”,很显然,负责移送的行政主体并不局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包括以下几个主体。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有权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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