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2:20:49
一是严禁有偿补课合法合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老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学校的办学行为、收费规范及老师的职业道德、岗位职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偿补课显然与上述要求背道而驰,必须予以禁止。《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办法》也明确划出禁止老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师德红线。此外,国外的做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在有关教育法规中也明确规章“老师在业余时间不能从事有偿家教”等。二是各省(区、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规为严禁有偿补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颁布的本省义务教育条例或省实施《义务教育》办法的梳理统计,有24个省份在法规中对禁止有偿补课作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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