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19:59:13
(一)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二)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三)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四)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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