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0:25:18
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书抄送。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特别关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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