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3:12:21
(一)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二)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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