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2:40:13
法律分析。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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