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19:18:32
1、理念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对于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习惯于上诉审的思维模式,过多地考虑了实体因素。虽然说公正始终是对仲裁进行监督的第一价值取向,但是追求公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对仲裁裁决实施程序、实体的双重监督,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应限于程序监督。这是基于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原因,仲裁具有诉讼所没有的优势,也就是方便快捷和终局性。从经济学观点看,任何决策都要放弃一定的机会,即付出机会成本。尽管裁决的终局性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从而获得公平裁决的机会,但是,与可能失去的商机相比,这个机会成本是较低的。对仲裁当事人而言,取得终局裁决则意味着效益,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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