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1:42:18
法律分析。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负责。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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