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2 21:48:52
法律分析。文件的起草、审查、审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条 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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