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0 10:41:34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是什么关系。物的担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指民法典规定的保证。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规定区分三种情况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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