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0 00:24:57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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