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1 10:32:04
法律分析: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竞争行为。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及其所属部门。1993年立法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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