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1 10:32:05
在我国,法律将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种情形。(一)及其所属部门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1、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以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经营活动。2、地区封锁行为: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主要表现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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