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1 09:34:24
1、赵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康某、韩某、陈某所起的作用小,在量刑上应比康某、韩某、陈某。盗窃是一种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使被窃财物脱离所有人占有。只要被窃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实际控制,即构成既遂。因此,盗窃罪中最核心的行为是导致被窃财物直接脱离所有人控制的行为。在本案中,赵某在盗窃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将钼铁装袋以方便康某、韩某、陈某等人将钼铁盗窃出厂。2、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原则,对赵某的量刑也应比康某、韩某、陈某。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10月24日,对康某、韩某、陈某的判决作出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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