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1 10:28:07
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一、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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