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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1 11:5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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