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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1 10:58:52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应包括第三人,应包括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无利害关系,只需陈述事实;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实质影响,需主张权益。因此,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被告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律分析;不可以。《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应包括第三人,应当包括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1、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无利害关系,当庭仅如实陈述相关客观事实即可,诉讼标的的如何处置,对第三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第三人作为中立方不陈述客观事实的概率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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