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1 11:42:24
法律分析:办案人员一般不可以做现场见证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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