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1 07:55:40
父母将房产证上写女儿的名字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法律分析;房产证上写女儿名字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法律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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