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3 18:31:05
共同保证之分;共同保证还应有其他诸多种类的划分,且各种类别或形态的共同保证得发生交叉、竞合,以致形成各种复杂的结构形态。而这点,恰恰是经常被人们忽视的问题。(一)共同缔约的共同保证与分别缔约的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为担保同一债务,可以共同与债权人缔结保证合同,也可以分别缔结保证合同(《适用国担保法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分别缔结保证合同,既可以分别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限额,也可以分别约定为全额保证,或者于未约定保证份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保证;共同缔结保证合同,虽多为全额共同保证,但也不妨碍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在同一债务份额内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各保证人分别担保不同的债务份额。故此,共同缔约与分别缔约所成立的共同保证,均可以是限额共同保证或全额共同保证,也均可为按份共同保证或连带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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