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3 18:08:53
1、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或是离婚时,将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或事后出于某些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对房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并无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思。同上述,对于已过户并完成合法登记的赠与房产,一般不得再行使撤销权。但若有证据证明真实意思并非无偿赠与,只是出于其他一些原因,将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若协商不成起诉到,一般考量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假如可以证明确实没有无偿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实践中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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