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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3 08:14:09
国家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缴纳失业保险金。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6日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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