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3 13:55:42
法律分析:按国家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国企,具有保管各类人事档案的权利。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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