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3 17:00:54
法律分析。根据《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在蚌埠市指定的公交一卡通发卡机构处办理。法律依据。《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交通一卡通原则上采用非实名制,不记名,不挂失。第十五条 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发卡管理机制,为持卡人提供多种类型的交通一卡通服务。第十六条 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应当将交通一卡通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预先告知持卡人。发行方式由当地研究确定。第十七条 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交通一卡通的有效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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