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5 13:28:20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1999年开始实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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