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5 14:08:45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北京市关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第九条《山东省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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