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5 17:19:14
法律分析。南通人才引进突出“鼓励激励到人,兑换到人”的导向分类。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第二条 本法适用对象为。(一)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二)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才。第四条 落户;引进人才系华侨需落户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由外侨优先为其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由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暂未落实固定住所的,可由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南通引进人才提供集体户口挂靠服务。(二)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人才,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南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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