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5 18:23:33
案情简介:经查,某医药销售公司销售了一种名为小儿百中贴的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专利号98314784.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该专利权已于2008年8月25日因专利权到期而终止。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7月27日,该产品系在专利权终止前生产。案情分析:某医药销售公司销售专利权终止前生产并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某医药销售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本款规定,专利权终止前,生产商已经依法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销售商购买该产品的行为显然也应属于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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