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2 19:08:04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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