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2 20:29:13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一、生育保险怎么办理。1、单位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地税电脑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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