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2 19:43:24
1、达成显名的合意,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达成显名的合意,此时的法律评价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依据法理,代持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畴,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涉及第三人,且代持协议仅仅能证明股权的实际出资情况,而显名化的法律效果换一个理解即为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实质即为股权转让,故此时需要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2、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即当满足了合法有效代持协议和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外,还需要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双方内部形成合意,根据商法外观主义,还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真正显名,此时依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还必须符合股转过程,即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要件,此时由显名股东将股权以转让的形式转让给隐名股东,从而达到股东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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