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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2 19:35:56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效力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主张权利,人民应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人民不予支持。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隐名股东的法律效力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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