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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2 09:52:47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该规定表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可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以发起人是否完成自身的出资责任为限。在本案中虽然甲已经完成了自身的出资责任,但因为甲是A公司的发起人,最后,判决:甲乙对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什么发起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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