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2 06:56:49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县城规划区内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法律分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多少。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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