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2 07:58: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邮电、防洪等,及公用事业设施建设,也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防疫站、敬老院、福利院等公共设施建设,经过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即原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的原因,造成土地无人使用管理,使土地闲置和荒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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