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3 03:05:19
一、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2、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3、特别程序: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诉180条)。4、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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