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2:19:53
1、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过分自由,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权人将抵押效力追及于买受人。这时,买受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然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要么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清偿抵押人的债务,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这两种选择均是以买受人以自己的财产或受让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虽赋予了买受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但对于已支付了受让财产对价的买受人来说,仅赋予追偿权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这使得财产交易的风险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过松,不利于财产流转中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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