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2:19:58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安徽省作出《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公顷,用于城市建设。马鞍山市作出《马鞍山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征地方案由当地花山区实施。苏先生名下的花山区某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2年年初,征地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将苏先生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苏先生的女儿及外孙等四人认为花山区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判令花山区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0余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马鞍山市中级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等四人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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