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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2:30:31
【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61号)。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孙家岭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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