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2:07:56
一般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第1点分析,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雇佣关系,只能依据雇佣关系承担雇主对雇佣的责任。现行规定及司法实务考虑到工程领域事故高发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突破了一般的工伤理论,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相分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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