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2:14:58
            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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